民法總則監護人財產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監護人財產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未成年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爲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總的來說,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雖然監護人沒有權利隨便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可是,類似於被監護人的一些侵權行爲對他人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受損,應該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賠償,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夠賠償的,監護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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