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確認監護人有哪些?
確認監護人有三種,第一種是法定監護人,由法院確認,第二種是委託監護人,由父母委託給別人確認,第三種是父母就自動確認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履行刑事或民事活動,並且對被監護人的生活與教育進行管理,承擔監護人的職責,那麼,在我國如何確認監護人
根據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或者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在我國,確認監護人主要是由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或者直接由法律確認,如果監護人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其近親屬可以要求變更監護人,重新申請,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我們應該關愛未成年人,維護社會和諧,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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