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時間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是有探視權的,但是很多人對探視時間的規定不是很瞭解,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知識,接下來,就將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時間相關法律規定介紹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時間怎麼規定的
1、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2、探視權時間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一般以協商爲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綜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時間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介紹,對於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合法權利,除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不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這一權利的實現。但是法律對探視時間,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需要雙方的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的程序了,透過法院來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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