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可以降低嗎?
撫養費的數額總是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之後計算出來的,因此這也就造成了在不同家庭中卻的撫養費是不一樣的。而實踐中,雖然離婚的時候要計算撫養費,但之後可能客觀情形發生變化,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經濟收入變少,那此時離婚撫養費可以降低嗎?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撫養費可以降低嗎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爲,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4、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援。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援。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爲新案件處理。
二、何種情況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在必要時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是其一項重要權利。父母雙方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議不成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社會經濟發展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
(三)有支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與子女生活水平相差懸殊;
但在一方要求降低撫養費數額的時候,必須要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才行,並且還有有證據加以證明,不然的話對方也是可以不同降低撫養費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無法就撫養費數額達成一致,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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