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種遺囑是有效遺囑?
一、哪一種遺囑是有效遺囑?
只要是處分自己財產的遺囑就是有效遺囑,在我國,訂立遺囑的行爲並非一定就需要由律師進行,有不少的老人也是自己書寫該遺囑的。但是由於遺囑的書寫不僅內容要規範,並且邏輯也需要十分的清楚,爲了避免由於此次的劃分而產生糾紛,通常情形下遺囑都是由律師書寫的。
二、合法生效的遺囑共有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三、遺囑怎麼訂立是合法有效的?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爲,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爲遺囑的能力稱爲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雖然對於老人或者是不瞭解法律知識的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訂立遺囑,但是並非意味着該律師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財產,而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理,建議在書寫遺囑時,有錄音作證,避免之後又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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