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後財產有變化遺囑是否有效?
一、立遺囑後財產有變化遺囑是否有效?
立遺囑後財產有變化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就是說公民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這裏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爲“個人財產”,必須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現實存在的財產。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於無權處分,處分無效。遺囑也不能處分立遺囑時存在的、但到繼承時已不存在的財產,如果被處分的財產不存在了,遺囑也是無效的。如果財產增加了,卻沒有寫入遺囑中,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立遺囑後財產有變化,包括個人財產減少了,或者變成別人的財產了,那麼該部分遺囑會失去法律效力。因爲法律規定,公民只能處分自己的私有財產。如果財產增加了,但在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沒有寫進遺囑中,可按法定繼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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