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老人死了才能繼承嗎?
一、一般老人死了才能繼承嗎?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開始繼承時間是在被繼承者死亡時就可以開始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爲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於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繼承者死亡時間的確定是什麼?
(一)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纔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2)須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爲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爲其死亡的日期。
綜合上面所說的 ,繼承是在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才能對遺產進行分配,在被繼承者沒有死亡之前是不存在有任何繼承的,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定的條款來,而且遺產的分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按法定的繼承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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