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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怎樣書寫遺囑有效?

一般怎樣書寫遺囑有效?

一、一般怎樣書寫遺囑有效?

(一)主體合法

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故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也就是說,遺囑人必須年滿18週歲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客體合法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完全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則該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三)內容合法

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遺囑必須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四)形式合法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爲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爲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也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爲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爲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爲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且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具體而言,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基本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

(9)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

(10)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書寫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要符合自己的意志。其次,在遺囑寫完之後,一定要簽上遺囑人和證人的名字,才能夠產生法律作用。如果遺囑人擔心遺囑會被他人篡改,或者是被他人冒充的話,遺囑人可以和證人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

標籤:書寫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