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特徵是怎樣的
一、法定繼承的特徵是怎樣的
1、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2、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我國《民法典》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儘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3、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係爲基礎的特點。
4、法定繼承中法律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5、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並存。
二、哪種情形下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法律活動。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姻親、血緣(含擬製)等一定的人身關係爲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定在人爲配偶、子女、父母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法定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此之外,還有孫子女、外孫子女、出生時是活體的遺腹子等。
在遺產繼承出現下列情況時,適用法定繼承: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
2、遺囑的繼承人、受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失去效力的情況下;
3、遺囑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4、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
5、遺囑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與的情況下;
6、遺囑的受贈人喪失受贈權的情況下;
7、遺囑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況下;
8、遺囑部分無效情況下無效部分的遺產;
9、未涉及遺產處理的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
10、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決定取消繼承或受贈權的情況下;
11、遺囑中爲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出生時是死胎,其爲胎兒保留的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無論是哪一種繼承方式,其實都是有自己的特徵,而這也是我們區分不同繼承方式的關鍵所在。對於法定繼承來說,與其他繼承方式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此時是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來對遺產作出分配。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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