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一、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證明,起訴狀,並預交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遺產繼承訴訟的起訴與答辯是什麼?
這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起訴方,二是答辯方。
就起訴方(原告)來說,要把握以下幾點:
1、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寫好起訴狀(起訴書)。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爲原則。現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範要求去寫即可。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本案來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未寫清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又未達到充分,這就給自己以後的訴訟過程帶來“後患”。
就被告方來說,對原告的起訴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不能置之不理。現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自己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瞭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二)要正確對待。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三)就是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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