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遺產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按照《民法典》第1124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只對接受遺贈繼承規定了時限。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爲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爲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此,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對於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爲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爲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此批覆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繼承糾紛,但對其他財產糾紛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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