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能對抗公證遺囑嗎
遺囑人去世前很可能立下多份遺囑,可能會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多份遺囑效力誰大,自書遺囑能對抗公證遺囑嗎?無論能否對抗,公證的自書遺囑的效力自然很大,那自書遺囑如何公證?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進行解讀,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自書遺囑能對抗公證遺囑嗎
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形式完備,真實性、可靠性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指出:“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二、自書遺囑如何公證
我國公民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內容真實,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是有效的。您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證明您所持遺囑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爲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五條公證處認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覈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依法收取費用。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的註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鑑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進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於3名。
相信大家現在對自書遺囑的有關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遺囑形式多樣,數量不限,效力也有先後。有關遺囑繼承的其他問題,如立房產遺囑時應注意什麼、遺囑什麼時候無效等,由於篇幅限制本文不作深入探究。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不妨向律師進行諮詢,相信專業律師的分析會有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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