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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法律效

自書遺囑是遺囑中最爲常見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書寫的,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的自書遺囑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
3項缺一不可。但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
雖然我國繼承法對自書遺囑僅要求形式要件符合法律即可,但實際中需要充分考慮到各個方面的細節,才能讓自書遺囑發揮真正的作用。否則,一旦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被法院否定,就違背了立遺囑人的初衷。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的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