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棄繼承需要到場嗎?
一、子女放棄繼承需要到場嗎?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只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證時不一定要到現場,只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申明書,有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就行。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故放棄遺產繼承聲明不是必須其他繼承人在場。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爲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二、繼承人包括幾種?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綜上所述,子女是享有對老人財產繼承權的,有些子女由於特殊情況,會做出放棄繼承的決定。放棄繼承權並不要求子女都在場,只要當事人作出決定即可,可以口頭方式通知其他繼承人,或者作出一份書面聲明材料,本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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