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字的自書房產遺囑有效嗎?
一、沒有簽字的自書房產遺囑有效嗎?
沒有簽字的自書房產遺囑無效,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的形式上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二、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怎樣的?
遺囑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遺囑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民事主體是可以自己書寫遺囑的,但是必須要親自書寫,且最後簽字時不能用按手印或者是蓋章等方式來代替,然後還需要將訂立遺囑的日期也寫上。若是自書遺囑並不滿足這些形式上的要求,那麼最後在財產的所有者死亡之後,是不能按照自書遺囑來處分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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