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抱養子女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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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父母子女關係除基於血緣聯繫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透過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即以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確定以後,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同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樣,透過收養使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繼承法也規定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因此養子女室友繼承權的。
確立養子女繼承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係。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在我國民間,有些地方可能還比較重男輕女。在自己生不出女兒的情況下,往往也會考慮過繼一個兒子來繼承自己家的香火。而這種過繼兒子的行爲,其實很多時候並沒有實際辦理收養手續,於是可能當事人都滿足了收養的條件要求,但實際成立的僅僅是事實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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