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遺囑未公證如何過戶?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制發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遺囑人爲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此,涉及房產一類的遺囑,辦理公證是房產過戶的前置程序。
由於遺囑未經公證,現在只能透過以下兩種途徑來辦理過戶手續:
一是與其他繼承人協商,籤一份遺產分割協議,其他繼承人必須在協議中表明自己放棄房產繼承權,然後再持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材料申請繼承公證,拿到公證書後就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了。
二是如果其他繼承人不予配合或對遺囑的效力有異議,那麼你只能持父親的自書遺囑到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取得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後,即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這裏需要提醒的是,訂立涉及房產的遺囑最好經過公證,以免去世後給繼承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雖然去世後遺囑繼承人可以申請補辦公證,但需要出具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或死亡的證明,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否活着往往無法證明。而且一旦其他繼承人不予配合或對遺囑有異議,就無法進行公證,只能對簿公堂,有傷親屬之間的感情。現在很多都是獨生子女,根本沒有其他繼承人來爭奪遺產,因此與誰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以及到法院提起確權訴訟時誰來當被告,都將是個難題。
一般來說,遺產的繼承問題首先是根據相關的遺囑來進行判斷,但是如果遺囑沒有進行公證的話,在房產過戶的問題上很難取得相關幫助,所以最好是在遺囑寫之前之遺囑人到公證處進行相關的公證,以此來確定房產和遺囑的相關分配問題,不會對日後的遺產繼承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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