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人自己去寫下自己身後的遺囑,那麼這樣子的情況所立的遺囑法律承認它的效力嗎?自立遺囑的話,又是不是需要見證人在場呢?需要幾個見證人才是有效的呢?相信很多人對這個問題並不是很清楚,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分析一下這個自立遺囑的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增加大家的法律知識。
首先,我們需要先來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自立遺囑,也就是它的含義是什麼。根據我國相關的而法律規定,所謂的自書遺囑,主要是指一個遺囑人,他生前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他自己的一部分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一種配置和劃分,而且這個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的時候,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爲。根據法律規定,一個自然人,在自己的遺書中,如果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真正是這個死者生前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必須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時間日期,同時又沒有證明這是虛構的證據,那麼我們說這種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就可以視爲自書遺囑了。除此之外,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對於自書遺囑,應該是當由這個遺囑人親筆書寫有關於遺囑的全部內容,同時簽名,並且註明當時的時間日期,才能夠正式生效。在我國法律中,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是屬於遺囑中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一個遺囑人,本人親筆去寫的一個書面形式的遺囑,並且這個遺囑人有權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提前進行一個處分。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遺囑通常可以劃分爲公證機關公正過的遺囑、立遺囑的人親自書寫的遺囑、遺囑人委託他人代替書寫的遺囑、遺囑人親自口述的遺囑等等類型,而我們說者不同種類的遺囑,也有着有不同的法律要求,那麼自書遺囑要不要見證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自書遺囑而言,是可以不要見證人。具體可以看我國的《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中明確說明公證遺囑應該由這個遺囑人到正規的公證機關去辦理。而對於自書遺囑,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並且在上面簽名,同時去寫清楚時間日期。而對於委託他人幫助自己寫的遺囑,那麼就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了,同時必須由這其中一人,進行代替書寫遺囑,而且也需要註明時間日期,而且還必須有遺囑的委託書寫人、其他的遺囑見證人和立遺囑的本人的親筆簽名纔可以生效。在這個規定中,我們可以清晰看到,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要有見證人,而對於自書遺囑而言,是沒有規定要有見證人的,也就是說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是法律承認的。
那麼什麼人可以作爲遺囑的見證人呢?什麼人不能作爲見證人呢?根據我國《繼承法》中的第十八條規定,有些人是不能夠作爲遺囑見證人的,比如說沒有行爲能力的人;還有就是遺囑中的相關繼承人等,這些人都是不能作爲見證人的,我們特別需要注意。
總而言之,自立遺囑是可以不需要見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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