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遺囑應該怎麼立?
一、再婚夫妻遺囑應該怎麼立?
1、遺囑只能針對個人財產部分,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本人個人部分。遺囑只能處分個人部分,不能代他內人處分他人部分。
2、夫妻都想立遺囑的,應當兩人分別立遺囑處分個人名下的財產,不能只有容一份遺囑而夫妻雙方簽字,一個是個人財產,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財產可以自由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的爲夫妻共同所有。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部分。
4、再婚之後訂立遺囑的程序、遺囑生效的條件完全適用民法典對遺囑的一般規定。
5、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徵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
6、由於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辦法,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經死亡,容易僞造、篡改而且無從查證,所以
二、《民法典》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爲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行爲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僞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爲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爲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爲有效遺囑。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立遺囑的條件有,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他人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以最後遺囑爲準,有公證以公證遺囑爲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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