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合法債務承擔規定是什麼?
1、繼承人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前提是以接受繼承爲原則。且《民法典》明確規定,這裏的債務僅限於合法債務。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負有清償義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體現。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限定繼承爲原則,即被繼承人需要償還的債務以繼承的實際遺產爲限,超出繼承部分的債務可以不用償還,但是被繼承人自願清償的除外。
3、如果有多個被繼承人,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各個被繼承人需要對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是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之前,屬於各個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各個繼承人對該合法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對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有些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一定份額。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繼承的情況的話,首先是需要了解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以及繼承的合法權益,此時應當爲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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