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放棄繼承權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放棄繼承權協議書
放棄繼承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被繼承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如下遺產:位於____市____房產的全部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________
聲明地點: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放棄繼承權的具體認定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內容來向說明相關事項,特別是對於遺產繼承的相關事項不清楚的,還需要遺產的具體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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