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人放棄繼承權怎樣纔有效
一、繼承權人放棄繼承權怎樣纔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就可以不贍養老人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能因繼承權的放棄而免除。
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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