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管轄權異議可以在開庭時提出嗎?
一、繼承案件管轄權異議可以在開庭時提出嗎?
繼承案件管轄權異議是不可以在開庭時提出的,而是應該在提交答狀期間提出,在開庭時提出的異議請求是不會被受理的。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繼承案件管轄權異議哪些人可以提出?
1、任何可以繼承遺產的人都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法定的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若是這些人都死亡的,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法定繼承人。這些人在答辯期間都有權提出異議請求。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審理繼承糾紛的法院在受理管轄權異議請求之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工作,具體需要審查的內容包括異議主體、客體、異議期限以及異議內容的審查,審查工作結束之後,若是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那麼就會將糾紛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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