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一、 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兩個以上的住所的,在哪個住所死亡的,該住所的法院就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若被繼承人遺產在多個地方都涉及時,其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享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專屬管轄表明,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即該不動產法院享有管轄權,應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繼承糾紛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那麼,其它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應將後立案的或還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審理。
二、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基於實際的繼承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案件的管轄應當根據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如果法定繼承人對相關繼承的事項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對繼承問題進行判決處理。
-
遺囑進行公證怎麼辦理的
律師解析:遺囑公證辦理的方式:1、具有申請資格的人或組織,依法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2、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爲申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同居財產怎樣解決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
律師解析: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解決,沒有約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解決。同居關係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死者遺產,因爲只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關係顯然不具備這個條件。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
-
養孫女可否享有繼承權
律師解析:養孫女一般是不享有繼承權的。但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指定其繼承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人爲被繼承人指定的人或組織,且繼承按照遺囑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都有哪些?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