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是什麼?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是什麼?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是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的,如果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話就有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因此,確定放棄繼承表示是否有效,關鍵看作出表示的時間是否爲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並且是明確、非默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爲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爲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處理繼承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最好還是由繼承人自己來進行辦理,比如說放棄繼承,就需要有繼承人本身來出具放棄繼承的聲明,同時也可以採取公正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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