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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贍養老人會喪失繼承權麼?

拒不贍養老人會喪失繼承權麼?

一、拒不贍養老人會喪失繼承權麼?

也是有繼承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但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權放棄與繼承權喪失有哪些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爲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爲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贍養老人不是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條件,只要是屬於同一順位的繼承得就可以依法的獲得,但從道德上面來說一般是會少分或者是不分的,所以,在處理時作爲繼承者們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各繼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