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遺產繼承權公證怎麼辦理?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遺產權利憑證或者證明;
(四)載明被繼承人全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申請人的承諾書;
(六)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2、承辦公證員透過證明材料的審查、詢問申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最低限度的核實後,對當事人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無疑義的,即可出具公證書。
3、根據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二、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小額的遺產還是大額的遺產,涉及到繼承的時候,是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的。不管怎麼樣,在辦理公證的時候是需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然後到當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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