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權放棄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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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產等財產的繼承來說,在財產分割之前沒做放棄的意思表示的均作爲接受繼承,所以要放棄房產繼承權必須做出相關的表示,在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時,必要時可以進行放棄的公證。在接下來的文章裏,小編將爲您詳細講解房產繼承權放棄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放棄房產繼承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爲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爲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爲,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4、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附保留條件,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爭議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
(1)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爲,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爲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2)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給他人?我國繼承法並未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是不參加繼承法律關係,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也就不能將其所得的遺產讓給他人。至於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並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後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二、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及步驟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當事人自願放棄被繼承人遺產,這裏說的自願一定要是自己內心真實意思,不能反悔,除非有脅迫等其他原因。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需要提交的材料:身份證、戶口簿、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放棄財產的產權證明、其他。
受理開始:本人親自到場、申請、受理、做筆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上簽字、交費、取證。
注意:其實手續齊全辦理都很簡單,唯一要注意的是放棄人的年齡和有無民事行爲能力,如果18歲以前或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般是不能放棄的。
相信從以上內容,您已經清楚了房產繼承權放棄應該注意一些什麼問題了。在不損害第三人的而利益的情況下,繼承人決定放棄房產繼承權完全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爲,基於自願。至於要不要進行公證,這不是必須的,但是有時其他利益相關者爲了防止反悔,會要求您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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