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遺囑執行人不履行職責起訴狀需要寫嗎?
一、起訴遺囑執行人不履行職責起訴狀需要寫嗎?
需要寫的;起訴狀亦稱“訴狀”是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爲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繫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二、遺囑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三、遺囑執行人分爲三種: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爲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爲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執行人就是屬於保管遺囑的人,同樣也是可以執行遺囑分割的人,對於此人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作爲繼承者就可以利用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因此,在起訴的時候就要先寫起訴狀再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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