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第一段婚姻都可以判無效婚姻嗎?
一、重婚第一段婚姻都可以判無效婚姻嗎?
判了重婚罪,後來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而不是前段的合同婚姻關係。
1.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或者居委等基層提起訴訟,才能構成犯罪,法院才能依法判決,新的婚姻關係也就隨之自動解除,舊的還存在。
二、重婚的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重婚罪的認定屬於違法行爲,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對相關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對於第一段婚姻的認定和第二段婚姻的處理,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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