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人事實婚姻怎麼辦?
一、律師本人事實婚姻怎麼辦?
律師本人事實婚姻根據事實婚姻產生的具體時間的不同來做出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在94年之前承認合法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纔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於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
1、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係,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係,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2、從人身關係上說,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係,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3、從財產關係上說,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係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後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於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後夫妻關係如果發生變化,這種財產關係的平等性也不會發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係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後一旦發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是對於事實婚姻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在不同的時期會有不一樣的處理的方式,如果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一直沒有進行登記,這種形式要件的產生,在94年之前的話是予以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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