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要女方事實婚姻可以解除嗎?
一、男方不要女方事實婚姻可以解除嗎?
男方不要女方事實婚姻可以解除。在我國事實婚姻已經是不存在的,雙方的男女關係不融洽便可以自行分開,沒有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在民事領域我國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按同居關係對待。如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據扶養髮生糾紛方可到法院起訴一併要求解除同居關係。 不管哪方提出分手,都不存在補償問題。
二、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爲: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的確立並不是透過同居時間就可以確立的,而是需要法律程序在法定年齡內進行結婚登記,這樣雙方收到婚姻法的保護。年輕男女再情竇初開時往往會因情感問題觸及法律邊界,在自身沒有一定能力面對時,要保持理性處理情感問題,切勿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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