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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去哪裏辦理?

同居1.63W

一、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去哪裏辦理?

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去哪裏辦理?

解除同居關係是不需要去哪裏辦理的,只需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了;

解除同居關係主要取決於同居關係中的雙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除了同居者之外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那麼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如果雙方均無配偶,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但是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係,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範圍。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如果同居期間經濟混同,雙方對共同購置的財產有爭議,首先要看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有沒有對該財產進行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會按照一般共有關係來處理,視爲按份共有。

分配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具體的份額。

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一定要明確好其用途和性質,儲存好相關證據,如發票、轉賬記錄等,才能在日後出現糾紛時捍衛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爲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2、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同居關係是由雙方協商處理,而不需要走任何部門進行辦理,在不存在婚姻關係的情況之下,雙方的同居關係是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即使雙方利用起訴的方式解決,法院也是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懂得保護。

標籤:同居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