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一、刑法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我國刑法對事實婚姻關係是沒有作出規定的,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關係作出了規定,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按非婚同居關係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二、不能成爲事實婚姻的有
1、違背男女雙方意願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由於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屬於可撤銷婚姻,但這種不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是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是隨着當事人的意願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婚後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可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並沒建立起夫妻感情,並要求解除的,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應從有利於保護善意一方的權益出發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齡所形成的事實婚姻。對這種婚姻原則上應一律不承認其效力,但在處理時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不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事實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當然在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爲其違法狀態已不存在。
4、近親事實婚姻。由於其不利於子孫後代的繁衍,法律規定禁止這類當事人結婚,其婚姻關係無效。但當事人能夠採取絕育措施,切實保證終身不育,又不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
5、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事實婚姻。禁止這類人結婚是優生優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當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他們應以科學的態度和依據事實求是的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但所處理時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癒的,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
當代社會目前爲止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了,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雖然沒有經過結婚的登記手續,但是被周邊的羣衆都認爲是夫妻的在一起共同生活也不能夠成爲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夠按照非法同居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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