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
由於我國的農村人戶衆多且有許多農村的農民爲接受現代教育,於是在當今社會中有一些沒有領結婚證,並且男女雙方又沒有妻子和老公,但是男女雙方又有夫妻之間的關係我們把這種夫妻關係稱作事實婚姻。那麼,在我國存在着這樣的事實婚姻,那是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
一、事實婚姻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爲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如何確認爲事實婚姻
由於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因而它是一種違法婚姻。爲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這類婚姻原則上不予承認和保護。如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在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顧的情況下,否認其婚姻關係。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或雖在起初以夫妻關係同居時不符合結婚條件,但發現時又已經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給當事人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衆所周知,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關係爲衆人所公認。而非法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關係而公開地暫時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於那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則構成姘居關係。對以上三者的含義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斷是否事實婚姻,還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圍的羣衆是否視其爲夫妻。如果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的互盡夫妻義務,併爲衆人所認可,則是事實婚姻。
綜上所述,我國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認定爲事實婚姻,要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即是沒有領過結婚證且男女雙方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是以夫妻的關係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持續穩定的。男女雙方的夫妻關係得到了其周圍的人們的認可,認可他們是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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