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主張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如何處理?
一、法院對於主張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如何處理?
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二、事實婚姻解除方式有什麼?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爲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透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民法典,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綜上所述,有些男女青年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結婚,或者一方存在被脅迫情況結婚的,這樣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作爲當事人,主張解除這層關係最好的辦法就是到法院訴訟。法院受理這類案件,先調解,不行的話做出判決,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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