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分居後怎麼離婚?
一、 事實婚姻分居後怎麼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謂的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構成結婚的要件。且男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就是同居的關係。果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關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起訴之前應當準備事實婚姻相關的證明證據。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由於我國法律上目前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一律按照非法同居處理,不存在辦理離婚的情況,但對於1994年2月1日形成的合法的事實婚姻,則只能透過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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