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想要離婚,怎麼證明分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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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因爲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本身是想給彼此一點時間冷靜一下。但日後感情更淡了就會萌生離婚的念頭,那麼此時夫妻分居想要離婚的,該如何怎麼分居的事實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居想要離婚,怎麼證明分居事實
(一)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爲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竈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爲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爲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怎樣證明已經分居,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三、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會有人問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會構成重婚罪。
須知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和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夫妻是因爲分居想要離婚,需要收集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候必須要是分居已滿兩年,並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分居離婚涉及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除了約定外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是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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