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嗎?
一、 兒媳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嗎?
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兒媳可以不贍養公婆。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並不違反法律。而且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係中,是沒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國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所調整的家庭關係主要有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係。由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係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係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並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係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二、法律規定的贍養人是誰?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裏的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分爲兩種: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贍養是指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媳婦對公婆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對公婆也無贍養義務。
對於贍養義務的認定,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明確的義務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兒媳雖然並沒有在法律上規定了贍養義務,但是涉及到相關生活等情況,是需要對公婆進行照顧的,相關情況應當基於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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