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上法庭嗎?
一、起訴離婚必須上法庭嗎?
(一)夫妻必須向正確的法院起訴。一般來說,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二)要準備相關的材料。一般具體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三)應當書寫起訴狀,交給法院的立案庭。法院在受理後,會安排開庭日期,夫妻雙方在開庭日出庭,如果被告無故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二、法院辦理離婚的程序
婚姻中的雙方,在協商一致、或者(絕大多數)協商不能一致時,在法院辦理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育並分割財產的辦理方式。
1、夫妻雙方對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門辦理離婚事宜的方式選擇;
單方或者一方決定由法院裁判離婚涉及的相關事宜。
2、決定方作爲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書寫訴狀時,要寫明雙方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況、家庭住址、聯繫方式),列明訴訟請求(離婚、子女撫育、財產分割、訴訟費的安排等),寫出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婚姻概況--相識方式、結婚時間、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狀態等),署名。
3、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財產清單及其它證據材料,複印留底,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複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確定開庭日期。
5、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財產分割計劃的心理準備。
6、開庭。
進行法庭陳述、宣讀起訴狀、聽取被告方答辯,接受法庭調查(涉及婚姻狀況評估、子女情況、財產情況等)、進行法庭辯論、參與法庭調解(必經程序)、做最後陳述。
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7、等待法院裁判。
8、被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婚姻關係即行解除。雙方各自開始新的生活。
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暫時不能解除婚姻關係,六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離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例外,如六月內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等)。
被判決准予、或者不準離婚的,任何一方認爲該判決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判決不當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注意事項:
在起訴開始後,訴訟過程中,雙方應該冷靜思考相關問題的處理,拿定主張,避免意見、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甚至暴力傷害事件。如有不穩定因素存在,建議雙方分開居住,直至法院離婚裁判的下達。
在近幾年中,社會中的年輕夫妻對婚姻的觀念也隨着時間而發生了改變,許多人會因爲瑣事或者感情問題選擇離婚,在進行離婚時,如果雙方透過協商意見統一後即可選擇協議離婚,如果協商無果那雙方也可以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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