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離婚新規定離婚趁早的原因是什麼
一、離婚新規定離婚趁早的原因是什麼?
1、因爲離婚時新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即使符合離婚的條件,雙方也要等到過了30天的冷靜期後,確定兩人之間確實沒有感情了,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纔可以辦理離婚的手續。
2、雙方決定離婚的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如果是協議離婚還要寫一份離婚協議,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給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現場是不會當下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等到30天以後才能辦理。
3、30天的冷靜期過後,如果兩人的矛盾不是很大,沒有必要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銷離婚的手續,反之確實兩人沒有感情了,就可以請工作人員辦理離婚的手續。
二、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不是。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則着重於婚姻的修復,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冷靜期,冷靜期的時間爲2至5個月。
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制度有一定的法律支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有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等改革目標的相關要求。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內一般是不能離婚的,過了離婚冷靜期,如果雙方決定要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該辦理離婚登記,或者由法院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前離婚時只要雙方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到民政局就能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現在我國的法律做了一些調整,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就是爲了避免男女雙方在衝動下做出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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