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公告60天后是自動判離嗎?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當中,有時由於案件性質的特殊性,需要延長審理時間,但是結案的期限一般都爲三個月。除此之外,在離婚案件的審理當中,法院還會自動判離。那麼離婚訴訟公告60天后是自動判離嗎?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訴訟公告60天后是自動判離嗎?
60天,再加上15天答辯期。不去的話,法院會缺席審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
因此,離婚找不到人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訴訟文書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爲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爲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爲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爲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爲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因此,離婚找不到人的話,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離婚訴訟公告60天后是自動判離嗎該問題主要根據當地法院的規定進行分析。按照規定來說,在離婚訴訟公告60天之後,案件尚未審理完結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也就是自動判離。但是當另一方失蹤或是死亡時也可以申請提前自動判離,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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