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分居
一、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分居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爲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爲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二、夫妻怎麼纔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爲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爲,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對於夫妻怎麼纔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爲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竈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爲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爲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實踐中,導致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較多,而最終也不是每一對分居的夫妻都走到了離婚哪一步。而我們經常說的夫妻分居離婚,其實一般是指夫妻之間基於彼此感情不和,從而開始分居生活。而在分居持續了一段時間之後,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那麼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經調解無效,纔會准予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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