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風險代理費合法嗎?
離婚訴訟風險代理費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風險代理的範圍,不包括離婚案件,財產繼承,社會保險等,不適用風險代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於離婚案件的謹慎態度,離婚案件中應當保護婦女兒童,也是爲了維護家庭和睦,爲了保護弱者,因此,禁止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約定的一種特殊的律師服務方式。國務院相關部委頒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風險代理的適用進行了一定限制,婚姻、繼承類案件被排除在其範圍之外。那麼,究竟離婚代理爲什麼不可風險代理呢?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釋其法理。
一、風險代理的基本概念
風險代理是法律認可的律師事務所一般委託代理行爲的補充形式,是特別的委託代理方式。委託律師的當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務費或只支付少量服務費,當委託的法律事務達到約定的目標之後,當事人按約定得到的財產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如果沒有成功達到約定的目標,則不付或少付代理費。風險代理必須是在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律師收費辦法》第13條規定風險代理收費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二、離婚案件風險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律師收費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四類禁止適用風險代理的民事案件,分別是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等。禁止這些案件風險代理是因爲它們與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社會風尚,即公序良俗,關係密切。
英美法系中一般只對家庭關係類案件中單純的身份關係或請求給付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的案件禁止風險代理。而根據我國《律師收費辦法》,婚姻、繼承、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案件一律禁止風險代理。
這樣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國國情和傳統。我國古代“禮”制度的影響一直延至今天,對待婚姻中更是主張“寧拆十座廟,不破一門婚”。我國對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仍然更多的體現了傳統的家庭觀念。我國法律對離婚持謹慎的態度,遏止輕易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前先要調解,儘量挽救婚姻。離婚必須經過當事人的慎重考慮,離婚訴訟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要考慮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而律師的逐利性,風險代理在這上面更甚,不僅有悖於傳統道德觀念,更可能成爲雙方調解和好、財產合理分割及維護子女利益的阻礙,且難以排除利益驅動的因素。因此,爲了家庭和睦、社會和諧、保護弱者,風險代理必須被禁止離婚訴訟案件之外。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風險代理費,離婚案件收費是按照地區不同收取的,律師採取的代理方式不同,收費也是不同的有的是按照涉案金額收費的,按照婚姻法規定,由於風險代理不符合公衆良俗,考慮到律師的逐利性,和社會和諧,家庭和睦,因此法律禁止離婚案件風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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