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現役軍人起訴離婚管轄法院
原則上,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話需要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當然軍人如果存在重大過錯行爲的話,則屬於例外情況。而很多時候配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由於對方的身份特殊,確定管轄法院就比較複雜。那究竟該怎麼確定現役軍人起訴離婚管轄法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與現役軍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在軍隊工作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及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如果雙方均爲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二、怎麼確定現役軍人起訴離婚管轄法院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爲之一的證據,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爲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爲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屬於特殊的羣體,我國法律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做出了特殊保護,如果有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同居等等,那麼就會被認定爲破壞軍婚罪,之後就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的情況下責任肯定是比較重的。如果配偶打算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話,則確定管轄法院就是很重要的。具體該如何確定現役軍人起訴離婚管轄法院,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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