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方式具體有哪些,離婚有哪些方式
一、離婚方式具體有哪些 離婚有哪些方式
協議離婚:僅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並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
1、一般需要結婚登記證、照片、協議離婚書等。
2、要求所達成的協議事項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如果僅就子女撫養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產部分也可另行解決或者訴訟分割。
3、民政機關發給離婚證,夫妻關係消滅。
4、該《離婚證》效力既定,無待定之談。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質疑該離婚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駁回。
5、如果一方對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協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分割訴訟。
訴訟離婚:當事人協議離婚不能(成),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不成離婚協議的,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被告所在地管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自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並製作調解書。因此這裏並不叫做“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而必須是: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協議或者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二、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區別
1、程序的區別。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2、性質的區別。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3、效力的區別。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係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係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係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透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包括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當中,夫妻最後還有可能被調解離婚。具體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來看,存在三方面的不同,上文也是做出了介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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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一方不同意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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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能夠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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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需要單位備案的嗎?
律師解析:一般是不需要的,具體看單位的規定。我國公民離婚的途徑有兩個,一是民政,二是法院。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必需是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了書面協議,這樣雙方可以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當事人一方起訴的,法院會通知另一方參加應訴,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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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調解離婚嗎?
律師解析:法院可以調解離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