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都有哪些
夫妻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這都是自由的,但不得不說這樣的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自由。實踐中要是夫妻想要離婚的話,首先要選擇好離婚的具體方式,接下來才能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那麼在我國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以協商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之後,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如果對離婚意向基本一致,同時對離婚及離婚相關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離婚後的居住、戶口處理等相關問題,經過協商能達到一致,就可以在雙方都親自參加的情況下,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相關離婚手續,而不需要到法院起訴。手續辦完後,當即領到離婚證書,夫妻關係就結束了。具體程序是:
(一)、申請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是否屬自願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進行審查。
(三)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則會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二、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或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對雙方是否應當離婚、孩子如何分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做出認定,並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製作調解書,向雙方送達後生效。調解不成的,則會進行判決。調解或判決離婚的,自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婚姻關係解除。由於判決離婚是在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方式不以當事人是否完全同意而定,帶有強制性。因此,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殊保護,分別是:
(一) 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二)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爲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但有的人卻認爲調解離婚也是一種離婚方式,但其實這樣的情況是包含在了訴訟離婚當中的。實踐中,離婚夫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選擇恰當的離婚方式,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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