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後沒去怎麼算?
一、離婚冷靜期後沒去怎麼算?
離婚冷靜期後沒去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透過協議離婚的,適用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男女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想再次離婚,需要再次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且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好離婚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定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具體適用情況,一般是屬於在雙方協商離婚的情況下處理的,雙方可以根據協商的意見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是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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