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去離婚也要有冷靜期嗎?
一、現在去離婚也要有冷靜期嗎
現在選擇協議離婚,去婚姻登記機關自願離婚的,就需要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男女雙方選擇自願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撤回離婚申請,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應當共同在三十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三十日內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申請。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無需經過離婚冷靜期,只需要讓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進行審理,並且作出相應的判決。
二、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1、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透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2、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爲,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3、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爲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離婚時,是否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應當根據離婚方式進行確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自願離婚,雙方選擇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的,就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選擇起訴離婚,去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離婚的,無需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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