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什麼時候交證據?
很多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一味的注重實體上的權利,往往忽略了程序上的一些時限問題,導致最終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使得侵權人逍遙法外。在一場離婚訴訟的案件中,起訴離婚什麼時候交證據非常關鍵,自己的訴訟請求只有在相應的證據在法院纔會有可能支援,一旦過了舉證期間勢必會影響整個訴訟程序。
一、起訴離婚提交證據的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舉證規則 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一般來說,法院指定的舉證期不得少於30天,當事人之際協議的舉證期可以少於30天。
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注意,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該在舉證期延內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一)、離婚的含義及其方式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 《婚姻法》依當事人對離婚所持的態度的不同,規定了離婚的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而依一定的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指一方要求離婚並訴請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
(1) 調解離婚。
(2) 判決離婚
無論上面哪種離婚,法院本着先調解,再談離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做出判決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要求:
1、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申請,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而只能依法作爲訴訟代理人,代理一方參加訴訟活動。
2、訴訟離婚限於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職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或對債務的性質及償還的分擔發生爭議,或是因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另一方不同意施以幫助或不願按對方要求給予幫助而協議不成的。這幾方面有的是單一一項有爭議,有的是同時幾項都有爭議,須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其中,是否解除婚姻關係是先決條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處理其他幾項問題,所以統稱爲訴訟離婚。
3、訴訟離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與管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離婚的理由及其標準
人民法院應以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爲主,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實質要件,調解無效是准予離婚的程序要件。 認定感情破裂的具體標準是: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在這期間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二是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這主要指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使女方喪失保護的必要。再如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爲;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下落不明,對女方的法律保護喪失必要等情形。
當事人起訴離婚的不單單要注意自己的實體權利,更要注意的是程序上的一些權利,現實中有很多的當事人都是因爲這個原因導致最後自己的權益沒有證據的支援而不被法院認可。雖然法院指定的起訴離婚什麼時候交證據的時間是不得少於30日的,我們在實際準備過程中一定要抓緊時間,提前交付法院,以免證據的丟失後者是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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